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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党组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近日,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近期将进驻有关省(市)和有关中央企业开展督察工作。针对《纪律规定》修订的背景、原则、内容,以及如何加强新一轮督察纪律建设,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原环境保护部党组于2017年8月23日印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督察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纪律规定》的修订,主要考虑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018年5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根本遵循,这一重大理论成果应在《纪律规定》中予以体现。因此,《纪律规定》明确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政治纪律要求。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最新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进一步明确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还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还先后印发《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在《纪律规定》中体现了中央这些最新要求。
三是解决督察向纵深发展的新情况。随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向纵深发展,督察对象有所扩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纳入了督察范围,《纪律规定》个别条款根据新情况相应作了调整。另外,由于机构改革,有关名称相应变化,也体现到了《纪律规定》之中。
问:《纪律规定》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突出加强政治建设的重要性,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突出政治建设。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求督察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严格落实临时党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两报告”制度,筑牢督察工作的思想之基,保持督察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保持继承性。基本保留了《纪律规定》原有内容,不需修改的一律不予修改,好的做法予以保留,如督察人员反映“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的规定,为大家拉起了红线,效果好、操作性强,这次修订时就继续保留。在保留原有内容基础上,适当增补,并对个别文字作出适应性调整。
问:《纪律规定》修订前为10条,修订后仍为10条,修订前后内容有哪些变化?
答:此次修订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试行)》调整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主要内容变化有:
一是充分体现督察的政治属性。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察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部党组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纪律规定》中,严肃督察要求。
二是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规定》要求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做到聚焦精准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改进督察方式,规范督察行为,切实减少被督察对象的负担。
三是进一步细化陪同接待等方面要求。明确要求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地方搞层层陪同的,要求督察组成员亮明态度,严肃拒绝。
问:2018年云南省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发生了未按规定和标准缴纳餐费的问题,《纪律规定》中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住宿、餐费、交通费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廉洁纪律是《纪律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共有5条,占到总条数的一半,分别从差旅、住宿、接待、交通工具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要求。督察进驻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二是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规定。要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接受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也要节俭。督察人员不准接受被督察对象宴请,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
三是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进驻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进驻结束时,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此外,《纪律规定》还严禁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打招呼、递条子,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获利,严禁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行为。
问:在新一轮督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落实《纪律规定》有关要求?
答:《纪律规定》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提出明确要求,是保障督察工作风清气正的必然要求,在即将开展的新一轮督察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也将强化政治监督,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要求,加强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全程监督。
一是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每个督察组均应在进驻当日即建立临时党支部,并明确临时党支部工作规范。通过临时党支部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加强督察队伍管理,加强督察期间学习、教育,强化督察情况报告提醒机制。
二是实施“一督察两报告”制度。督察结束后,督察组不仅要撰写督察报告,还要围绕《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撰写廉政报告,并报生态环境部党组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有关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开。
三是加强督察进驻培训提醒。每次督察进驻前都要组织开展动员培训和廉政提醒,生态环境部党组听取进驻准备情况汇报,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开展廉政提醒。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还会向各督察组印发督察模板范式,加强有关工作协调调度。
四是接受被督察对象和社会监督。督察进驻当天,督察组组长、副组长将在进驻动员大会上向被督察对象全体参会人员表态,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并协调被督察对象门户网站,将《纪律规定》全文,以及受理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举报方式如下:举报邮箱:jb@mee.gov.cn;举报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编: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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